民办教育机构设立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165
创建时间: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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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科室:职成科
二、设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条件:申请举办民办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局审批;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的条件
四、程序
(一)申请筹设阶段
1、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2、市教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3、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申请正式设立阶段
1、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具备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程序规定的申请筹设阶段和申请正式设立阶段(3)、(4)、(5)项材料。
3、市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组织专家委员会举行听证进行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申请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4、市教育局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5、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6、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市教育局备案。
五、变更与终止
(一)变更
1、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市教育局批准。
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由举办者提出报市教育局核准。
3、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市教育局批准。
(二)终止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由市教育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市教育局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