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市直单位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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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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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科室:师范科
二、设立依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
三、条件:凡具备《陕西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认定条件的户籍在安康市辖区内的公民,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下同)教师资格以及市直教育机构相应教师资格,由市教育局认定、管理(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管理)。
四、程序:
1、受理时间:每年3月15日至4月30日(面向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9月1日至10月15日两次集中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认定机构领取有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列材料:
①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③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⑤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除外);
⑥《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除外)。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持上述材料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认定市直教育机构教师资格者由所在单位办理机构持上述材料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报市教育局审核。
4、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安康市教师资格审查专家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面试、笔试、试讲等方式),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由主任委员会签名并加盖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公章。
5、市教育局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认定结论,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认定的,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认定记录;不认定的,说明原因。
五、证书管理
(一)补办: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其使用的,由本人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核实后予以补发(更换)。
(二)撤销:对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市教育局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此类人员自教师资格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注销:对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市教育局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此类人员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
六、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2]89号)规定标准,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按6元/证收取工本费;对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学校在编正式教师和符合认定条件的退(离)休教师不收取认定费,对其他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按145元/人收取认定费。